倘若公司因故迁往他处,若此时
劳动合同恰逢届满而无任何
赔偿之说,则是由公司方出于自身考虑而作出决定不予
续签的情况下,通常会给予员工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在公司迁移至新址之后,本应优先确保原有的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延续,例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住宿安置及
上下班出行安排等事宜。
如果这些条件得到妥善处置,员工仍然选择离职,那么公司便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但是,若公司无法保障原有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即未能妥善处理好员工的住宿与通勤问题,并且经过与员工的充分沟通与协商仍未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况下,当员工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向公司索取一个月额外的薪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