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婚前由男女两方家庭共建的房产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这是由于男女两方家庭构建此房产的初衷在于为新婚夫妇提供一个共享居住之所,因此可将此类房产视作双方家庭对夫妇二人的
赠予。
基于以上原因,这类房产理应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财产,并由夫妇共同享有所有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