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通常需要准备三分
离婚协议书。
两份分别由男女双方各自持有,另外一份则交予
婚姻登记部门保存。
2、若男女双方均同意
离婚事宜,必须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然后亲自至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需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的具体内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
一方不同意离婚,可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在前述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双方应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申请,也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