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被认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团体都享有
诉讼权,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种权利得以成立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诉讼主体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保障
诉讼程序有效进行的基本前提;
其次,被提出质疑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具备可诉性,也就是该行为已经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第三个要件是,各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不得涉及非法或不道德的内容;
第四个条件是,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必须确实受到了实际损害,而非仅仅存在潜在风险或可能的损失;
最后,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受损与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有权提
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