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在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地
投案自首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享有法定
减轻处罚的情况。
具体的法律条款可参考我国《刑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内容,即“
自首”的定义。
详细描述如下:
如果
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自主自觉地向
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了自身所犯下的所有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分子,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尤其是当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时,甚至可以考虑对其免于
处罚。
此外,如果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样也可以被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两种
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然可以得到
从轻处罚;
而如果因为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以进一步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