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问题时,我们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考虑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以解决争议;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选择通过
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如果双方已就仲裁事宜达成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相关条款,那么也可以进行仲裁作为解决方案。
关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范畴,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滥用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这些信息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
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