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公告程序结束之后,若有一方
当事人被
宣告失踪,则另一方有权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并应当获得批准。
倘若夫妻中有一方失去行踪,而另一方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即使其未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此类案件亦应由人
民法院予以受理。
在审理此等案件时,法院应对下落不明的一方进行
公告送达相关
诉讼文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