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
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转移行为,并对
债权人产生了实质性的伤害,则债权人有权从了解或理应知晓相关撤销事宜的那日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行使
撤销权。
2、若因债务人自行放弃到期未偿还的
债务,或是将财产无偿地进行转让,进而导致债权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所做出的这些行为予以撤销。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