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法定解除与任意解除之间差异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出两者间的如下重要特性:
首先,任意解除权(也称为事后协议解除)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特定事件或状况后,由
当事人相互协商达成的
解除合同的合意;
而前置约定解除则是事先在
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了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当某一方当事人拥有该项权利时,才能触发合同的解除程序。
其次,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实际解除,因为解除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可能并未得到满足,此时即便当事人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合同仍然无法被解除。
再者,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必须有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义务,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即可实现;
然而,前置约定解除通常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前提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通常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属于双方合意解除;
而前置约定解除则更倾向于单方面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往往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