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
当事人在受
胁迫之下无奈地放弃了
遗产继承权,那么他是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决定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公民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时,必须要基于真实意愿进行,且该真实意愿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当
继承人因受到威胁或压力而未能表达其真正的内心想法时,他们有权向全国各级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先前的
继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