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合同。
实际上,效力待定的合同代表了一种极为特殊且微妙的
合同效力表现形式——即使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仍需等待他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对其进行法定追认之后,方能正式生效,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并非明确无疑,它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无法确定的模糊状态中,与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均有所区别。
一旦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追认权人的同意,那么其效力便会以确定无疑的方式追溯至
合同成立的那一刻。
然而,如果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的合同予以拒绝,那么该合同从一开始就将被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