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的确是可以适用
自首制度。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下
帮信罪成立
自首情节所必须满足的具体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自首的时间节点应当在案件尚未审理清楚之前;
其次,案件事实上的
犯罪行为或涉案人员尚未被
司法机关察觉到,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是涉案人员还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讯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
此外,自首的地点也非常重要,它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也可以是
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甚至还可以是其他相关负责人员等个人。
对于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在
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
特别是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甚至还有可能被免于
刑事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即犯罪嫌疑人明知道他人正在从事非法的赌博游戏,仍然为其提供玩家充值渠道和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这种行为同样属于帮信罪的范畴。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常见,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但仍然帮助其开
办银行卡。
这些都是帮信罪的典型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