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
工资发放是否构成
违法这个问题,根据现行
法规,单位拖延至超过三十天发放员工薪资,我们需要审视其是否存在恶意
拖欠之意图。
若因单位业务困难或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
员工工资,这将被视为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最长延期三十天发放薪资的情形。
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劳动
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
工资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