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假如在充分沟通与协商之后,父母同意其中一方独自承担所有的
子女抚养费。
然而,若存在足够的
证据来证明完全负担子女抚养费用的那一方,其
抚养能力显然无法满足孩子实际需求,并可能因此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仅由该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是不可行的。
即便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协议条款,但随着时间推移,若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导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实有所增加或有必要支付,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分担
抚养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述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