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
承租人有权享有相应补偿。
此项工作乃是由取得
拆迁许可的特定机构,根据国家或地区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政府相关审批文件之权限,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因此而使范围内之企事业单位及居民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
赔偿的法律程序。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拆迁时,承租人可依法获取的经济补偿主要为
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具体
补偿金额则需由承租人与负责拆迁事务的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