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居民中存在的每户拥有多个宅基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若这些额外的宅基地由
房产继承以及赠与行为所引发,只要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维持原样且不发生损毁,那么住户便可继续在此居住与使用。
其次,在农民自愿参与的前提下,他们可以选择将多余的宅基地进行有偿转让或者主动退出,从而获取相应的
补偿金。
再者,如果农民在村内兴建了新居,但未能及时拆除旧有的房屋,或者采用强制、
欺诈等手段占据宅基地进行建筑施工,抑或是依法
继承后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或改建房屋,那么这些多占用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都可能面临被勒令限期拆除的命运。
最后,当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若某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而不愿拆除其中的部分,则可以通过向村集体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延续对该宅基地的有偿
使用权。
关于申请宅基地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家庭因子女婚嫁等因素导致需要分户,且缺乏宅基地的,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由于外来人口迁入并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仍无宅基地的,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因村庄及集镇规划调整、防灾减灾需求或者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家庭,亦可申请新的宅基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年满十八岁的村民尚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或者尚未达到分户标准的,村民亦无法申请宅基地;
同时,进行出租、买卖等非法转让房屋的人员也不能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涵盖了住房、附属用房以及庭院等多种用途的土地类型,在土地管理分类上归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范畴。
《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