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离婚分配
婚后财产之事宜,排在首位的便属
婚前财产之纷争。
然而,并非所有的婚前财产都需要进行分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属于其
个人财产范畴,在离婚之时能够作为
共有财产进行划分者,仅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累积的
共同财产部分;
然而,若夫妇二人曾以
书面形式签署过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问题的财产协议,那么婚前财产也可纳入分割范围之内。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指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获得的各类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延续,均不会自动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