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使
抵押财产的价值有所下降时,
抵押权人应有权立即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损害抵押财产价值的不当行为;
若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实已经有所降低,那么抵押权人同样有权利要求抵押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恢复抵押财产的原有价值,或者提供与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
担保物作为替代。
如果抵押人未能及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亦未提供任何担保物,那么抵押权人便有权向
债务人提出提前偿还
债务的请求。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