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征收方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若对方未能按约履行职责,您完全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
律师建议您可尝试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以您本人身份向征收方发出《催告函》,提醒他们尽快履行应尽职责;
(2)聘请律师事务所,由律所代表您向征收方发出《
律师函》,并明确告知如继续拖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若经过上述步骤,征收方仍未履约,您可就已
签定的《安置补偿协议》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对方严格依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
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