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在
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之内,将其转交给监狱负责实施
刑罚。
换句话说,就是当人
民法院将
判决书正式送达至被告人身处的拘禁场所之后,接下来的一个月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移交给监狱进行刑罚执行。
而对于那些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所剩刑期尚不足三个月的罪犯来说,他们的刑罚则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