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刑事
自诉案件的撤销上诉问题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是完全出于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提出的撤销
申诉,此时若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方案,最终自愿选择撤销申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无法再次提起
诉讼请求。
其次,针对由于缺乏足够
证据导致法院劝说
自诉人主动撤销申诉的情况,若属于上述第二类情况,一旦获取到新的有效证据,便可依法重新启动
诉讼程序。
《关于刑事
自诉案件审查
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犯罪已过
刑法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
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
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
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