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提交
劳动仲裁申请书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答复。
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具备受理该案件的条件,通常会做出受理决定,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
然而,如果
仲裁申请未能满足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请注意,申请人在接收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或仲裁委员会
逾期未处理仲裁申请时,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劳动诉讼程序实行
仲裁前置原则,即
劳动者无法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