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夫妻债务约定协议”对于外部环境中的有效性时,我们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置:
首先,当夫妇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将其划归为各自单独拥有时,如果外部的第三者知晓了这个约定的存在,那么,他们便可以依据这一规定,用属于夫或妻任何一方的财产来偿还他们所背负的
债务。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如果
债权人对此提出了权利主张的话,那么,我们应该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地约定了这笔债务是由个人承担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