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时,必须坚持两项基本原则,其一是严格保障被征迁居民的权益,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有
拆迁必有相应的补偿;
其二是必须确保安置住房建设完毕并符合使用条件,在所有被征迁居民成功搬迁至新居之后,方可进行旧房拆除作业。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征地拆迁乃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来执行,同时还需制定出详细的时间表,以确保整个过程的有序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全力以赴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