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已经触犯
经济诈骗罪行并受到相应
法律制裁的
犯罪者,只要他们能够切实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过程之中,且真诚地表达出自身的悔过之情,又或者表现优异、立下功劳,都将获得
减刑的机会。
所谓“减刑”,乃是指那些经由法定程序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具备特定情节条件时,由专责实施
刑罚执行工作的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由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从而对其原定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事司法行为。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