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持有信用卡者以
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超出正常使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两次正式
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的,应被视为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
追讨;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