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量
自首情节时,需综合考量其动机、
主动投案的具体时间段、形式、罪责之大小、对自身
犯罪事实的坦白程度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诚心悔过之情等等。
凡此种种均可酌情减轻对应
基准刑的起码40%以下;
而若情节相对较轻者,则可争取
减刑超过40%甚至依法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
在此过程中,对于那些蓄意利用
自首行为来逃避
法律制裁的情形,将不予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