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当孩子的父母未经正式程序擅自改变了
抚养权的归属时,无论是原来拥有抚养权的家长还是现在获得抚养权的家长,都有权要求对方补充支付一定数额的
抚养费。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在
离婚案件中,子女的
抚养问题应该按约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加以确定,无抚养权的一方可按照商定的条件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