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交的
行政诉讼申请被撤回之后,是可以再次提
起诉讼的。
然而,请注意,此时您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不得以同样的事实依据以及理由为基础,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您必须对该案件具有实际利害关系;
其次,您需要提供清晰无误的被告信息;
第三,您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需附带相关的事实
证据支持;
最后,您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受诉法院的受理权限及
管辖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