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购
买房产时,对于“
订金”与“
定金”这两个词的理解与应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简单来说,定金是指在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特约定由其中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保障。
待合同执行完毕之后,定金将会被原数收回或者抵扣部分价款。
然而,订金则更偏向于预付款的性质,它是
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并没有
担保的功能。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给付定金给另一方作为债权的担保,订金则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