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
离婚之后,关于其探视孩子的方式应遵守以下原则:
需按照双方于
离异之时所达成的共识或依据司法判决中所确定的时间来进行实施。
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无权拥有孩子的直接
抚养权,那么他/她仍享有对孩子的
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
协助执行此项权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均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