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障或劳动环境。
2.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劳动薪酬。
3.未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为员工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了法定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5.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中所述的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员工有权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进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
违章指挥、强行命令员工从事危险作业,从而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员工可以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种种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