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制度:
在这种安置方式下,
拆迁人将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然后以货币形式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让他们有机会自行选择购买合适的房屋。
货币补偿的金额,会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
产权调换政策:
这是一种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交换的补偿方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当采用
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需要遵循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
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也就是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需要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计算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最后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同时,拆迁人还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以便于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