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向您们详细介绍如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搬迁费用的问题,对于每户被征收住宅
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我们将提供每人每次高达人民币500元的搬迁费用作为补偿;
而对于每户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住户,则会根据其实际增加的面积(以20平方米为单位),额外再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补偿。
其次,关于临时安置费用方面,在城市中心区域内,我们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而在城市边缘地区,则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最后,对于那些未经登记或者尚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我们将会根据其搭建时间的长短,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这些建筑的
残值部分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