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与仲裁有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仲裁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
而仲裁则并不容许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此予以排除,更不能任由一方单方面随意更改或者终结
仲裁程序。
其次,调解过程中没有特定的程序规范加以约束;
反观仲裁则必须严格依照事先制定好的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再者,仲裁调解过程中,牵涉到位于中间立场的第三方进行的调停疏通工作;
而仲裁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具有广泛认可度的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对争议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裁决。
最后,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认同;
然而,对于仲裁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却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客观事实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