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要任务便是至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职业伤害确认的申报办理,这至关重要,是解决后续问题的基础条件,若未进行此项申报,则所有努力皆将化为泡影。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主动提出申请,那么员工本人便需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自行提出申请;
2.若经鉴定,所受之伤确系因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在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伤害确认决定书之后,
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支付,而在
停工留薪期内(即职业伤害治疗及康复期间),员工的
工资待遇仍应按照原先的规定执行。
同时,在停工留薪期内,若需要他人提供护理服务,相关责任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应按照贵地的相关标准予以发放;
3.待伤势基本稳定之后,可申请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职业伤害的具体级别,随后依据该级别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
伤残赔偿金。
《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
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