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将随之解除,而作为
收养方则无需再承担支付
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我国法律仍然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
近亲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将立即消除,而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自动恢复。
然而,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而言,他们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恢复,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