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方之过失导致的损失,违约方有权规避其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若因对方之过失引起特定类型的损失,则违约方无需为此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律把对方的过失视为免除其自身
违约责任的法定理由,只要违约方能够证明该违约后果实为对方的过错行为所引发,且与其自身的违约行为无直接关联性,便可据此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