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人身伤害案件中,进行
伤残鉴定是常见且必要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这类鉴定要等到有效治疗结束后进行,一般来说是在患者出院后的三个月内。
然而,若伤势已趋于稳定并可根据
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进行
伤残等级的评定,也可提前进行鉴定。
2、对于涉及到固定物的损伤,例如骨折治疗过程中所植入的钢钉等,必须在取出这些固定物之后,方可进行伤残鉴定。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枳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