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必须适用冷却期之规定。
仅在协商离婚之情形中,若当事者选择如此程序,则需遵守三十日的法定离婚冷却期限。
然而,若当事者采取
诉讼离婚手段,便不受到冷却期的束缚,只需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果后,即可依法判决离婚,而毋须考虑离婚冷却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