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家庭暴力案件中,若
当事人选择通过协议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则需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冷静期”规定;
然而,若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则无需经历此阶段。
2、对于因家庭暴力而产生
离婚诉求的夫妇而言,如双方均同意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遵循“冷静期”的规定;
反之,若仅有一方坚持
诉讼离婚,则无需经过该阶段。
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并且存在家庭
暴力行为时,经由人
民法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应依法准许其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