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时,应为被征收方提供以下补偿:
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充分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合理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对被征收方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助及奖励制度,以激励被征收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