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原告的诉权归于消失,然而其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仍然真实有效拥有,原告权益人有权利通过
司法途径向被告这一义务主体继续
申诉其自然权利,而被告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在此过程中,法律将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同时,
债务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援引
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所谓诉讼时效,即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若未能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当时效
期限届满之时,该债务人才能够获得
诉讼时效抗辩权。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