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刑法"明确排除存在"恶意收集公民信息罪"的可能性,而是将其纳入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中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
根据相关法条的表述,倘若
行为人违反该
法规,情节较为恶劣者,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同时还需承受
罚金之责;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
处罚。
其次,关于"公民
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可以从"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的信息"以及"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这两个方面来理解。
具体来说,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