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孩子在学校中不慎摔倒受伤,学校理应负起相应责任,但这需要满足一个先决条件——即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遭受
人身伤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此情况下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时,便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