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同居期间双方财产问题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带来的收入。
若因此类原因导致双方解除了
同居关系,那么这些财产将被视为一般的
共有财产,进行公平且合理的分配。
换句话说,就是以双方的投资金额、所作出的贡献程度为依据,对财产进行适当的划分。
而如果双方财产混合不清,无法清晰界定出各自的投资比例,此时应采取平均分摊的方式来处理两人共有的财产。
另外,在同居期间,
当事人所获得的
工资、奖金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以及通过
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收入,在
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原则上应当归属于他们个人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