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关系中,若
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数额与其真实的借款不同,则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作为依据。
如果借据中所载的借款金额与
借款人所陈述并证实的实际交付金额存在差异,且出借方也无法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足额地履行了交付义务时,应由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那方
当事人承受不利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确定他们之间的借款金额。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