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双方的恋爱背景,详细询问双方
当事人是如何相识,相识的具体日期以及当时的环境与情形,以便全面了解两人相遇的历史。
另外还需要详细了解的是,他们是以何种方式结识,是否有过社会聚会或者朋友介绍的经历。
然后探讨的是,双方从相识到相知,又经历了多长的时间才逐渐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姻是他们相伴走过人生旅程的重要阶段,因此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男女双方对于彼此的喜好、性格特点以及相互间的理解程度。
同时,也需要关注他们在婚姻生活中有无经常的争吵行为,并且了解吵架的原因是什么。
接下来调查的是
离婚的主要原因,例如是否涉及到父母这一层政治因素的影响,还是因为第三方的介入而引发的
婚外情等等。
最后,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当前夫妻关系的现状上,并尝试评估他们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