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选择逃避责任时,
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
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债务人故意回避出庭应诉,法院将对此类
事实清楚且
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做出缺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债务人在法庭审理中缺席,但只要经过债权人的正式申请,法院仍有权通过拍卖其名下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来为债权人清偿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