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征地拆迁领域的问题上,关于"出嫁女"是否有资格分享
拆迁补偿款这一话题,具体能否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若出嫁之后,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转移至新居住地,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出嫁女的权益与其他村民是相同的,都应该能够享受到征地拆迁补偿款。
尽管女性已经步入婚姻生活,但是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出嫁女"原本所在的村集体无权收回她原有的
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拥有
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她们依法享有获取
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另外,如果出嫁后,女方的
户口迁移至小城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同样具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同时,在承包期间,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然而,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往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区分。
如果女方的户籍已迁出,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所在的村庄仍保留着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出嫁女"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反之,如果女方的户口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已经取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的时候,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